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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铁流律师逐条点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2022-11-1 09:23| 发布者: 陈雪儿| 查看: 943| 评论: 0

摘要: 【2001版】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

2001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011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016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017版】

未修改

【2018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修改演变与第十七条一致,自《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以来,先后三次(2011年、2016年、2018年)修改,除了因应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调整的两次(2011年、2018年)修改(由卫生行政到安监再回归卫生行政)外,2016年还专门针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的防治作了重要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强制实施,确保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一开始就能够得到同步兼顾,此制度的有效实施与监管,对职业病防治意义重大,通过在硬件投入方面的有形配置与监管,使职业病防治的后续、持续推进获得相应的基础条件。虽然2016年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改革,《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取消了本条第二款关于安监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职责,但“三同时”制度本身并未修改更未取消,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从本条第一款及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如果不能在最基本的设施投入方面做到确保同步,职业病防治水平无疑将会恶化。

“三同时”理念最早是在中国环境管理领域形成制度,是中国的独创,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三同时”制度的最早成文,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此后“三同时”制度在更多领域得以推广,比如,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02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因此,“三同时”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至今为止,国家对此项制度的重视并未改变。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计设计的要求,如前所述,2016年本法修改时取消了安监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职责,但同时又重新规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仍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相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求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制度。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与本条第二款一样,除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外,其他一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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